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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日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EMCORE Corporation签定《资产购买协议》的议案;
日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芯光伏”)为本公司持股60%的子公司。为全面推进聚光光伏发电系统的应用,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加强自我专利技术等的保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日芯光伏与EMCORE Corporation签定《资产购买协议》。
该《资产购买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日芯光伏以1000美元购买EMCORE Corporation拥有的与聚光光伏发电系统业务有关或在业务中使用的资产、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及EMCORE Corporation为聚光光伏发电系统业务开展需要订立的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相关合同尚有部分款项未支付的后续事项等权益,且EMCORE Corporation与聚光光伏发电系统业务相关的全部雇员由日芯光伏先行考核挑选,确认聘用;日芯光伏应予EMCORE Corporation报销与任何知识产权转让相关的所有律师费及其他第三方转让费;交割日前,购买的资产所产生的税款由EMCORE Corporation承担,交割日起,所产生的税款由日芯光伏承担,因交割产生的所有税款,按所在地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双方各承担税款的50%;日芯光伏将在美国设立全资子公司负责目标资产的接收;之前与EMCORE Corporation签定的《技术许可协议》、《屋顶协议》及《地面应用高倍聚光光伏太阳能电池制造工艺及测试技术许可协议》等项下之技术及产品之外的、所有地面高倍聚光太阳能技术和产品的权利自交割完成之日起终止,日芯光伏须付清《屋顶协议》约定的费用2,417,273美元。
终止后,日芯光伏将有拥有在全世界范围使用、营销和销除公司与EMCORE Corporation2011年11月4日签订的《地面应用高倍聚光光伏太阳能电池制造工艺及测试技术许可协议》(“《太阳能电池协议》”)项下之技术及产品之外的、所有地面高倍聚光太阳能技术和产品的权利,EMCORE Corporation如需开展与地面高倍聚光太阳能有关专有技术和产品业务,需征得日芯光伏书面同意。
二、公司董事会授权日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层全权负责办理与《资产购买协议》内容相关的一切后续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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