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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禁止安装使用大功率音响器材

时间:2011-06-24  作者:李舒瑜  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

 ■ 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

  傍晚下班回到家,还要忍受邻居装修的噪声。这种痛苦有望与深圳市民“拜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扩大了住宅装修禁止施工的时间范围,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工作日中午、19时至次日7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装修都要被开罚单。

  从规划入手防治噪声

  针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日益增加的问题,《修订草案》在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通过制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噪声管理技术规范,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明确环境噪声控制和削减计划等措施从源头预防环境噪声的产生。其次,要求编制城市建设、交通等专项规划时,充分考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要求,科学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与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噪声防护距离,避免环境噪声干扰周围居民。

  开发商要公布住宅隔声情况

  我们常常见到许多新楼盘以“紧邻主干道,交通便利,出行方便”为卖点。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可能会误导很多购房者在不太了解交通噪声污染危害的前提下购房入住,饱受噪声污染之苦。
  针对这种情况,《修订草案》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等噪声污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据介绍,这项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促使其慎重购房;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慎重选址开发,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
  不仅建筑物外部环境噪声有明确要求,建筑物内部噪声的控制也写进《修订草案》中,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对配套的供水、电梯、通风、地下车库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扩大民宅禁止装修时间段

  为了防止装修扰民,《修订草案》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工作日中午、19时至次日7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活动。而修改前的条例对民宅装修限制的时间段为中午和夜间。其中,“中午”指12∶00-14∶00时;“夜间”指23∶00-7∶00时。记者了解到,一些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居民的需要,适当扩大了小区内禁止装修的时间段,但并未入法。此次《修订草案》扩大了民宅禁止装修时间范围,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活动的,要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商业活动噪声过大也是困扰居民的问题之一。《修订草案》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禁止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禁止在室外安装使用大功率音响器材,对外播放音乐、广告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其他产生环境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行为。

  高考中考期间可限制建筑施工

  为保障考生有个安静的环境,《修订草案》规定,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未按限制性规定擅自施工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在建筑施工噪声方面,《修订草案》还规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应急作出等除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定期将建筑业企业的环境噪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业企业违反建筑施工噪声有关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况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载入企业及从业人员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临路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至少15米

  交通噪声是噪声的一大污染源。《修订草案》规定,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应当避免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已建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15米。退让距离以内区域应当进行绿化或者作为非噪声敏感性应用。

  鼓励居民自治防控噪声

  社会生活噪声具有范围广、偶发性强、缺乏排放监测标准等特点,也是居民投诉热点和管理难点。《修订草案》细化了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类型,将社会生活噪声分为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文体娱乐活动噪声、家庭活动噪声和其他社会生活噪声。环保部门负责监管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公安部门负责监管在公共场所进行文体娱乐活动产生的噪声以及家庭活动产生的噪声;其他社会生活噪声则以居民自治管理为主。
  在居民自治方面,鼓励业主在业主公约中约定本物业区域内环境噪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管理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报告公安部门。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社会生活噪声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受到投诉的,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接到投诉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转交处理通知后,应当进行现场检查,经三户以上居民证实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为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设定方面采用定额罚款、缩小罚款幅度的方式有效控制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责编:张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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