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先生和朋友一起想去丰台区某宾馆休息时,由于门口灯光太昏暗,安先生在台阶上摔倒致左腿受伤。安先生将该宾馆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赔偿医药费、误工费1.13万元,以及依照鉴定结果支付伤残赔偿金。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安先生诉称,2011年11月8日晚,原告与几个朋友在丰台吃饭休闲娱乐之后,已经快到凌晨,因离家太远,决定与朋友找宾馆休息,后在附近看到了被告宾馆,遂决定入住。在朋友办理入住手续之时,原告当时正要进入宾馆,因宾馆门口灯光太昏暗,而且门口台阶建造的不合理的情形下,导致原告摔倒,当时左腿肿胀不堪,宾馆服务人员看到之后打电话给其负责人李女士,但李女士不但不积极处理问题,还出言不逊。
安先生认为,被告所经营的宾馆一直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现在被告的一系列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责编:张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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