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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风波警示:当创始人遇见投资人 需把握主动权

时间:2014-09-17  作者:  来源:慧聪

    神州音响网 报道  

  2014年8月8日晚,雷士照明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罢免吴长江首席执行官职务起,立即引起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8月11日下午,吴长江和王冬雷分别坐镇重庆和北京,分别召开“雷士照明媒体见面会”,隔空叫阵,相互指责,各执一词,何为真相?不宜置评。虽说外界难辨“家丑”是非,但抛开事件的本身,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雷士风波折射出了中国民营企业创始人与资本投资的爱恨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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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投资进驻创始人控制权削弱

  2012年,雷士照明内部发生“内讧”,创始人吴长江正是被软银赛富以及施耐德两个股东联手逐出雷士照明。此后,吴长江两次发动供应商、渠道商对雷士照明的董事会进行“逼宫”,甚至出现了部分员工的“罢工”声援,但吴长江一直未能重返董事会。后来,正是德豪润达的斥资介入,打破了吴长江与软银赛富、施耐德对抗的僵局。

  德豪润达以16.5亿港元以吸收吴长江个人股份的方式,在2012年12月完成对雷士照明20%股权的收购。收购完成以后,雷士照明在2013年1月重新任命吴长江为公司CEO;2013年6月,吴长江也重返了雷士照明的董事会。

  但这场收购,看似王冬雷与吴长江结为了盟友,但实则创始人的公司的掌控权被削弱——德豪润达拥有的超过20%的股权,11.8%是从吴长江手中收购的。也就是说,从那时候起,只剩下2.54%股权的吴长江,基本上成为了一个打工者。

  2014年4月,德豪润达再次斥资5亿元人民币收购雷士照明6.86%的股份,持股比例由此增加到27.1%,成为雷士照明的最大单一股东。

  吴长江是雷士照明的创始人,但自从在香港上市,这家公司就不再是“吴长江的”企业。一家公司既然上市,就成了一个公开的利益博弈场。创始人从市场上兑换了大量的利益,必然要出让或放弃公司的部分控制权,同时,还要接受投资方的考验和挑剔。

  投资方,掌握着的股权,类似“选票”,掌握着高层的任命。尽管上市后吴长江还是董事长和CEO,但实际上,随着他的股权的稀释,他已经逐渐成为打工者,或者说,在向职业经理人过渡。一个企业的创始人,从创业者到打工者的转变,既可以看作是成功,也可以看作是失败,评判标准,要看他对从这个过程中获得的利益是否满意。

  在这个过程,创始人与投资方产生一些矛盾和摩擦,并不奇怪,矛盾升华,变成了现如今雷士如今创始人被“驱逐”的结果。

  “内部人控制”点燃“资本劫”

  雷士风波出现后,吴长江曾发表言论称它“最大的价值是对创业者的教训”。对此,一位分析人士也表示,“雷士风波”同样也是企业治理中“内部人控制”的教学案例。

  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形成的,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不一致,由此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即“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筹资权、投资权、人事权等都掌握在公司的经营者手中即内部人手中,股东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由于权利过分集中于“内部人”,因此在股东及其它利益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其实这是大多数引入资本的公司都有的现象,在企业引入资本前,企业创始人团队以及相关利益群体会形成一个新的群体,企业本身则是这个群体的纽带,如吴长江属于创始人团队;而当资方进入后,资方也会形成一个群体,如王冬雷属于资本投资团队。双方本是融合的群体,但融合的前提是放权与信任。如果当“这层纱”被撕破后,创始人团队不受资本投资团队控制后,矛盾就出现了。

  无论是王冬雷表示,决定罢免吴长江CEO的职务,是因为吴长江开大会胁迫相关人成立新的吴氏公司,而使用雷士照明为期20年的品牌,已经威胁到公司的根本,称其行为会摧毁上市公司的,分割上市公司品牌利益。还是吴长江2012年12月25日爆料的,称德豪润达玩的是套取政府补贴、增发、发债的把戏,并贴出一张雷士2010年至2013年的营业收入表,暗指德豪润达盈利能力不如雷士,称德豪润达的盈利能力不如造谣能力等相互之间的指责,展现出来的就是一种创始人团队不受资本投资团队控制后矛盾激化的现象。

  从制度上来说,资本方应该拥有绝对的权力,必须具备话语权,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然而投资者掌控企业这样却遭到很多企业家的反感。中国女企业家王潮歌就曾经在多个场合表示了对投资者掌控企业的反感,特别是他们为了上市一味要求企业扩张、复制。“我凭什么按你的游戏规则玩。” 此外,新东方创始人俞敏洪、相宜本草创始人封帅等人也曾在不同场合,表示出对于投资人或对于上市的懊悔之意,然而即使反感,但现代企业的现状就是如此,即使是创始人也只能是对此无奈。

  雷士风波展现出来的以吴长江为首的原雷士系高官所存在的一种“内部人控制”行为,对公司的把控已超越了上市公司的管理规则。长期的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不仅违背上市公司原则,也影响到了上市公司的发展,致使上市公司及大小股东利益受损。股东利益受损,“资本劫“也就随之而来。如何处理好引入资本后的企业控制权与决定权,应是企业管理者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

  资本投资需谨慎,且行需控股

  纵观中国企业管理史,如雷士事件这样的公司创始人者在公司做大以后失去控股权,最终被扫地出门者,早已是屡见不鲜。从2001年新浪网创始人王志东被投资者勒令出局,到“支付宝事件,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陷入了控制权旁落的潜在威胁。在资本面前, 创业家们不得不屈服于资本的力量,最终离开自己一手创办的公司。归根结底便是资本投资赢得最大控股权的结果。

  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而言资本在公司里就是至高无上的,有最终决定权,资本必须说了算。而雷士照明与众多公司一样都是在早期发展阶段由于缺乏资本,而引资包括引进海外资本。最终使得要么创始人失去公司绝对控制权,要么埋下了创始人被资本驱逐出公司的隐患,要么演变为雷士照明今天的管理人与投资人 “武斗”的境地。

  知名财经评论员余丰慧对雷士事件曾表示:中国许多企业特别是创业者由于缺乏资本,急于引进资本,往往抱着非法制思维引资。以为先引进资本再说,资本离不开创始人,创始人对公司知根知底,可以做手脚糊弄资本等。这种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和法制精神思维缺乏导致盲目引资,最终埋下隐患。

  资金进驻,形成的股权不对等,权力将无法对等。一方拥有超过20%的股权,一方只有不到3%的股权,,按照股权力量对比,吴长江必须听命于王冬雷一方,这种听命,几乎是不管王冬雷一方对错与否,只与股权和权力有关。虽然,雷士创始人吴长江依旧在“力挽”,但是根据雷士董事会12席分布来看,德豪占了6席,吴长江1席,施耐德1席,赛富1席,高盛1席,行业独董2席。由此可见,德豪只要拉多1票就能过半数通过任何董事会决议,“罢免”吴长江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雷士风波警示国内企业特别是初始创业者,资本进入公司并非摆设,资本就是把双刃剑,它能够成就你的公司和事业;也能够将你扫地出门,既是你是创始人。

  用百度董事长兼CEO李彦宏曾说的一句话来总结雷士事件在资本投资于创始人的矛盾纠葛就是“不要轻易将主动权交给投资人,在创业的过程中没有人会乐善好施”。因此,当企业规模扩张需要引资时,一定要保持自己绝对的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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