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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落地政策掀起2019招标投标市场改革浪潮

时间:2019-11-18  作者:  来源:慧聪灯光音响网

  招投标改革大幕,已然徐徐拉开!进入2019年,招投标无可置疑地成为各行各业的“网红”。从中央到地方,相关文件层出不穷。各地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更是连出重拳。

  早在2017年,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针对呼声很高的招投标改革,做了明确说明:

  1、防止“一刀切”: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

  2、纳入交易平台: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3、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而自2019年以来,多项与招投标相关的政策已经或正在出台!

  各地已陆续发文明确取消“投标报名”

  北京

  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广西: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

  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南宁

  取消政府采购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报名环节,即取消项目开标前设置供应商信息登记和网上报名要求。


  “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河南

  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深圳

  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

  广州

  新发出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河北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北京

  《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

  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

  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山东

  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浙江

  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湖北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厦门

  决定在全市推广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运用保险机制降低建筑企业的资金成本。

  安徽

  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将先行推行银行保函管理制度和保证保险制度。

  云南

  推行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必须进入备选库、资格库!

  摇号、比选、抓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三天前提交!

  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问题,限制、影响投标!

  从今年9月1日开始,这些行为统统将被说“不”!

  7月2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文件中提到的一些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恰是当前许多地区的通行做法。随着38号文的落地,想必这些旧有规则,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政采监督审计的重点。


  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2019以来,各省*的采购政策陆续出台!

  山东、上海将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从200万上调至400万!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福建、北京、河南、湖南、安徽、重庆、陕西、江西、河北、云南、广西、天津、辽宁、甘肃、海南、西藏20省市政府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以上。


六大落地政策掀起2019招标投标市场改革浪潮

  政府项目不得垫资施工

  7月1日起,《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部行政法规。


  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

  2019年初,住建部官网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转包,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已经明确,“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此类行为属于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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