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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政府采购102号令即将实施,8大看点让你了解新政策

时间:2020-03-17  作者:  来源:

  “能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供应商是不是都跟政府部门有关系”?

  “参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门槛是什么”?

  这些是很多供应商想了解的话题。风,毫无预兆地席卷整片旷野,撩动人的思绪万千。


疫情下政府采购102号令即将实施,8大看点让你了解新政策

  其实,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这几年,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规模增长极为迅速。201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35861.4亿元,其中,服务类采购规模增长迅速,为12081.9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33.7%,增幅为35.7%。服务类采购中,保障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分别为5705.5亿元和6376.4亿元,占服务类采购规模的47.2%和52.8%。

  可见,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份额巨大,谁能抢先了解前沿政策趋势,谁就赢得了商机。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第一时间给大家带来了解读。

  1月3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简称102号令),102号令共7章35条,就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购买活动的实施、合同及履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102号令自3月1日起开始施行。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

  看点一

  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两部分,即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各级国家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看点二

  哪类供应商可以做政府采购服务项目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看点三

  哪些单位既不能购买服务也不能承接服务项目?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作为由政府举办并保障经费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公益服务职责,如允许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将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职尽责,也会造成在为其提供预算拨款保障的同时又向其购买服务的问题。

  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性质上类似,在是否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问题上应作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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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点四

  哪六类事项不在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是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实践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出现泛化现象,2016年前后出现一些地方和部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问题,以及存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本该由自己直接履职的事务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外包出去,转嫁工作责任。

  因此,102号令明确了6类事项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看点五

  关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将予以公开。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

  看点六

  公平竞争择优选择供应商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看点七

  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看点八

  供应商可以使用服务合同融资

  供应商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

  但各级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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