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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临时舞台搭建的现状及责任问责

时间:2014-03-11  作者:  来源:慧聪音响灯光网

  【神州音响网讯】在《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安全技术要求》出台前,关于临时舞台的搭建,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更没有一套专门针对临建舞台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虽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但是始终没有出台配套的规定对“安全标准”进行明确,这也使得临建舞台质量参差不齐,舞台安全隐患重重。而一般的户外演出,包括演唱会、文艺演出等都是少则上千人多则上万人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如果一旦发生舞台坍塌事件,极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酿成悲剧。

  2011年6月1日,《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安全技术要求》经文化部批准正式发布实施。作为行业技术标准,它规范了舞台、舞美工程企业在舞台搭建过程中的行为,同时也为政府部门对临建舞台的监管、核验工作提供依据。

  

舞台舞美工程企业在舞台搭建过程中要规范自身行为

 

  舞台舞美工程企业在舞台搭建过程中要规范自身行为

  目前,临时舞台的搭建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关于临建舞台的安全验收。目前来说,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临建舞台的安全验收工作,也有的地方是由质监部门负责,但是,有时安全验收工作流于形式,主要原因在于公安机关、质监部门对舞台工程专业不甚了解,也缺乏专门的技术人员,无法针对临建舞台的特点进行有效的检验。

  2. 有些演出举办单位压缩舞台搭建开支,加之舞台搭建企业间恶性竞争,直接导致舞台搭建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偷工减料,降低标准,施工质量可想而知。再者,我国目前的舞台搭建企业很多处于小作坊经营的状态,技术人员水平不高,搭建舞台主要凭经验,有些企业甚至“安全基本靠踹”,隐患很大。

  关于临时舞台搭建的安全规范及各方的职责:

  目前,对搭建临时舞台进行规范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其中《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仅适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1.演出举办单位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2.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法律责任:出了事,谁埋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舞台事故的责任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从该条例的规定来看,演出的承办方是舞台坍塌事故的责任人,应对舞台坍塌事故承担责任。

  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形式而言,承办者、场所管理者主要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该条例只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没有规定承办者、场所管理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的民事责任。

  对于事故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与事故有关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与事故有关的行为人即演出的承办方。该法第四条规定,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并不因行为人承担了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豁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如观众因事故遭到人身、财产损害,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追究与事故有关的行为人的违约责任。

  建议

  无可否认,我国的临时舞台搭建从自发走向规范化,行业标准和管理办法正在逐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针对目前舞台搭建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1.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可以成立专门的部门或是指定专业的机构负责临建舞台的安全验收。前不久,中国演出家协会组建了舞台舞美专家咨询机构,负责对北京地区临建舞台的验收工作,这种做法很有参考推广价值。一来可以避免安全验收工作流于形式;二来使验收检查工作更加专业化,最大限度消除舞台安全隐患。

  2.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联合演出业协会,对舞美舞台工程企业及其技术人员进行资质认证,目的在于提高舞美舞台工程企业准入的门槛,提高施工技术人员的水平,从而规范舞台搭建行业。同时,还可以对舞美舞台工程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对于出现舞台坍塌事故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3.为观众投保责任险。

  目前,为观众投保责任险还是一种自愿行为,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有些演出举办单位为了规避风险,会为观看演出的观众投保意外伤害险等险种,但是有些举办单位对演出的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并不乐意投保。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出台规定,强制要求演出的承办单位为观看演出的现场观众投保。一旦发生事故,一来可以让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使问题容易解决;二来可以降低举办单位的经营风险。少量保费,就可以达到双赢的局面,何乐而不为呢?

  (编辑: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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