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见充分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与之前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等方面的政策和管理方向几乎完全一致,尤其在对电子出版和电子发行的管理环节体现的非常明显,电子书出版需要电子出版物出版资质、电子书发行需要电子出版物发行资质,出版环节鼓励大家都积极参与、发行环节则未完全放开。
2、意见体现了一定的局限性,把电子书产业定义成以“手持阅读器”为核心产品,重点围绕硬件展开,并没有涉及数字化的出版、发行对整个产业链带来的巨大变化,这种以硬件划分产业范围的做法是“政策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典型体现,不能超前的政策只会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尴尬的无疾而终,一种是人为的政策约束最终限制了产业发展的速度。
3.对电子书发行的资质界定的难以理解,原文称“对从事电子书的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的销售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而过去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主要是游戏光盘、教学光盘、软件等销售单位,尤其是总发行和批发必定是有一定行业背景的企业才能做,现在对于电子书这一典型的贩卖于电子卖场以及互联网站的几乎是个纯粹的IT硬件产品也使用相同的管理有悖常理,我们相信现在电子书销售渠道上有发行资质的企业也是屈指可数,该条意见如果严格执行,对于电子书行业中的硬件终端领域影响巨大。于此相对应的是,意见中对数字书籍真正的分发环节“电子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却放松管理,仅需要比较容易申请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资质就可以做分发平台、做真正的数字发行。这种认为“硬件销售是发行、数字传播为出版”的管理方式是不是有所深意我们认为还需观察。
4.我们认为这份产业意见在行业准入的管理上低于市场的预期,并没有出台新规来界定某项业务的运营资质,尤其是在数字内容的运营平台方面,并没有像广电总局一样,把互联网电视、IPTV等平台运营权牢牢掌控在传统国有企业的手中。
对于市场的影响:虽然该“意见”体现了国家对电子书产业的支持培育的态度,但是它对产业各环节和各个具体公司的影响是非常复杂的,利弊并存。简要分析一下板块内两个标志性企业,汉王科技和新华传媒。
汉王科技,公司刚刚公告获得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根据“意见”的表述,公司就已经解决了“汉王书城”这一数字书籍运营平台的合法性问题;但同时,公司的电子书硬件销售却受到“意见”中所称的数字出版物发行许可限制,虽然短期不可能在销售上有变化,但长期的影响非常不确定。
对于新华传媒,市场本来预期公司可能会获得某种独特的业务运营许可,但根据“意见”的表述,这种许可并不存在;但由于公司在电子书行业的布局、传统发行行业背景与地位,若电子书硬件总发行、批发等业务严格需要发行资质的话,公司将有可能在此领域获得较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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